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人代表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与监管。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具体日常性工作。各二级单位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条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和督促隐患整改。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人代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消防的法规、法令。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管理制度,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三)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落实消防专项经费,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护、保养等做出规划,并审批和监督消防专项经费的使用。
(四)审定学校和二级单位、重点部位灭火、疏散预案,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与处理。
第九条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整改;
(三)拟定学校年度消防专项经费预算,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置、更换、维修、维护提出具体方案;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完好有效;
(五)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制订学校和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及人员疏散预案;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管理、协调学校各级志愿消防组织,指导、组织志愿消防队及专兼职消防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九)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进行初期火灾扑救,疏散火场群众,抢救物资。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对校内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火灾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校内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定期向学校分管校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十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三)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作战及应急疏散演练;
(三)负责组建、管理本单位消防志愿者服务站,各院系消防志愿者服务站不得低于10名以上的志愿者。队员名单每年10月需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培训及开展演练工作;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向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施工完毕后需上报材料备案;
(六)单位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消防志愿者进行初期火灾扑救,疏散火场群众,抢救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并及时报告;
(七)单位所管理的消防控制室需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后勤处宿管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工作同安排、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年安全稳定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以下单位(部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重点单位与保卫处负责共同制订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作战预案:
(一)学生宿舍、食堂、各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会议室、大礼堂、超市、宾馆、幼儿园等;
(二) 网络汇接中心、服务器机房、演播室、课件制作室、实验教学用计算机房和多媒体教室等与和驻校内邮政、银行等单位;
(三)生态停车场、地下车库等部位;
(四)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发大楼、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
(五)锅炉房、配电房、洗衣房;
(六)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各重点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并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安装有自动消防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现代化消防设施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必须参与图纸报建审核和消防工程验收。工程交付使用时,基建处应将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手续、自消设备使用说明书、建筑施工竣工图、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以及其它相关的手续、资料复印件一并移交给保卫处和物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内组织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游园会、双选等活动,主办或协办单位应制订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好消防安全措施,确定安全负责人,并要在举办前三天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校内禁止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有特殊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的,必须提前三天向学校防火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燃放。
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防火委员会申报,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时,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每月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规程执行情况,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填写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是否完好。有无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
(四)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应急标志、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用火、用电有无违章行为;
(五)消防重点单位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智能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
(六)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发现火灾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催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是否完好;
(三)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完好,有无过期等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智能消防系统运行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学楼、重点实验室、会议室、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发现消防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七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等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校防火委员会或者主管校领导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坚持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志愿消防队员灭火作战技能演练和比赛。对新生、新入教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防火委员会办公室针对新入教职工、重点部门、实验室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宣传学生宿舍安全用电常识;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六)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宣传栏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在校园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及时报警。
第三十六条学校消防专兼职人员接到火警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并赶赴火灾现场,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积极组织力量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转移物资、安排人员接应和引导公安消防车辆。
第三十七条 在专业消防队未到达火场前,火场总指挥由学校在火场的最高领导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并根据火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学校医疗、供电、供水、交通运输、安全保卫、通讯等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灭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实验室、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管理及专项经费使用:
(一)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的巡检、保养及灭火器材的购置、保管、配发等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需配置灭火器材的,应书面报告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由保卫处给予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负责做好备案工作;
(三)配置在各单位的灭火器材,由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管。要放置在明显、稳固、通风、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方。要经常检查、清点、擦拭、保养,以保证器材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人为损坏的,由使用单位出资更换。灭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后,由保卫处负责维修、更换;
(四)学校公共场所的室内、外消防栓、接合器、消防水泵、红色消防管网、应急照明系统由后勤处负责维修、保养,所需经费由防火安全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从消防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火灾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消防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稳定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二级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完好,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抢救疏散人员物资的;
(三)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受到各级政府表彰的消防先进单位及个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处罚,并没收、暂扣违规使用的器材和设备:
(一)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致使发生火灾的;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造成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
(五)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不服从管理的、屡次违反规定的;
(六)查出火灾隐患限期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