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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犬只管理办法
2013-09-16 11:23  

为净化校园环境,防止疾病传播,有效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为广大师生员工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属于省、市规定的犬类限养区,对校内犬只实行养犬人自律、职能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禁止学生饲养犬只。教职工及家属饲养的犬只必须符合《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的观赏犬的种类及体高要求,限拴(圈)养于本人住宅内。

第三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等相关手续,到保卫(武装)登记备案后,方可饲养。

第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后勤管理处应做好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的教职员工。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的,不得侵扰邻居正常活动。

第六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在校园内进行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犬牌。

2、为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由养犬人或遛犬人当场及时清理。

4、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运动场所、花园、饭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5、校园内遛犬时间为下午13:00—14:00,晚上22:30—上午6:30,禁止在其它时间段遛犬。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人,将给予以下处理:

1、对未取得《养犬许可证》和《卫生防疫证》的养犬人,由所属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第一次给予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养犬人姓名及所在部门。

3、学生宿舍禁止饲养宠物,违者按照《成都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处理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成立由养犬人代表、武装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宠物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养犬人学习、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校外居住的养犬人,禁止携犬进入校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装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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